保险业车险自律监管意见?

31spcar 车险须知 20

因为保险企业车险行业自律的主要性和它本身的脆弱性,决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分散风险的同时实现法律管理效益关系的最大化,设置“车险行业自律检验小组”,检验小组代表市行业协会对各企业推行本“条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和违约处理。各企业确保严格遵守和实施中国保险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政策要求,遵守本“条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验和违约处理。

保险企业车险行业自律存在的问题  

一是经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原因、随车原因等方法给投保人的全部优惠总和超出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子险的优惠总和超出其对应子险基准费率的30%。各企业未严格根据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其随人原因、随车原因确定的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保费;

  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或套用车辆种类、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费率;

  对不符合同意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暗折暗扣;

  以尤其约定形式变更保险责任,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

  可选免赔额条款和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

  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不在尤其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百分比赔付,利用不足额承保方法变相降低保费、误导用户。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和交强险不保持一致。

  二是各企业在开展网上销售车险业务时,不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有关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2149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以至出现“交强险保费优惠”、“车险最低五折”、“投保送现金”、“零佣金续保”等方法,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协议要求以外的其它利益。保险企业和第三方如车商、银行、电信运行商等合作或以第三方名义进行的宣传促销,不着重表现保险企业方便用户的多种服务举措和服务创新,出现送交强险、交强险优惠、商业险在7折以外再优惠等表现价格优惠方面的宣传。各企业在开展各项车险业务时,出现以服务的名义赠予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法变相降低保费。

  三是各企业不严格规范车险综合费用管理,不严格区分、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管理费用和其它业务费用。各企业不根据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实,而笼统地以“费用包干”模式替换费用明细项目标预算管理、标准控制和考评评价等工作,不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明列。不严格遵守“直接业务一律不得提替代理手续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交强险业务不属代理业务或不含有正当代理资格的前提下,提替代理手续费,且手续费支付百分比超出4%。各企业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商业险总体手续费佣金水平和每份车险保单的手续费佣金水平超标,不以银行转账支票方法支付给有正当代理资格并已签署代理协议的中介机构,且不要求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人在要求时限内将保费签单保费全额上缴。

  保费上划和手续费支付不实施收支两条线,各企业在签单保费未全额到账前支付手续费,支付手续费时也不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是出现下列贴费、变相提升手续费支付百分比和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等行为:

  一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二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提升手续费支付标准;

  三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四以编造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和串通修理厂扩大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五以虚挂个人代理人的形式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佣金;

  六以其它返还费用的形式进行贴费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贴费行为均视同保险企业违约。

  五是退保业务不真实和规范。包括退保、退费的批改,不经过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不取得投保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章后方可也预办理。退保不严格根据各企业退保操作规程实施,以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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